租車契約條款
為了讓您安心舒適地用車,租用前請務必詳閱以下條款內容。
重要:加熱菸限定規定
本公司車輛原則上全車禁菸,僅特定「加熱菸專用車」可使用指定加熱菸。若發現使用紙菸,將會收取清潔費用。
第1章 總則
第1條(契約條款的適用)expand_more
1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規定,將出租車輛(以下稱「租車」)交予承租人,承租人同意承租。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依第37條的細則、法令或一般慣例辦理。
2 本公司於不違反本契約條款及細則旨意、法令、行政通函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得接受特約。締結特約時,特約優先於本契約條款適用。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expand_more
1 承租人於租用車輛時,須同意契約條款及另行訂定的費用表等,並依另行訂定方式,事先明示車型級別、租用開始日時、取車地點、租用期間、歸還地點、駕駛人、兒童座椅等附屬品需求、其他租用條件(以下稱「租用條件」),方可申請預約。
2 本公司收到承租人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於本公司持有的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此時,除本公司特別認可情況外,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訂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變更)expand_more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條(預約取消等)expand_more
1 承租人得依另行訂定方式取消預約。
2 承租人因自身原因,超過預約之取車開始時刻1小時以上仍未著手辦理租車契約(以下稱「契約」)締結手續時,視為預約取消。
3 前2項情況下,承租人應依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收到此手續費時,應將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返還承租人。
4 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預約,或未締結契約時,本公司除返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外,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因事故、竊盜、未歸還、召回、天災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之事由致未締結契約時,視為預約取消。此時本公司應返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
第5條(替代租車)expand_more
1 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人預約之車型級別租車時,得提出提供與預約不同車型級別之租車(以下稱「替代租車」)的請求。
2 承租人接受前項請求時,本公司除車型級別外,依預約時相同租用條件提供替代租車。但替代租車之租金低於預約車型級別之租金時,依該替代租車車型級別之租金計算。
3 承租人得拒絕第1項替代租車的提供請求並取消預約。
4 前項情況中,無法提供第1項出租之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時,視為第4條第5項之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除返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外,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6條(免責)expand_more
本公司與承租人對於預約取消或未締結契約之情事,除第4條與第5條規定之處置外,雙方互不請求任何賠償。
第7條(預約業務代行)expand_more
1 承租人得透過代理本公司處理預約業務之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行業者」)申請預約。
2 向代行業者提出前項申請之承租人,僅得向該代行業者申請預約變更或取消。
第3章 出租
第8條(契約締結)expand_more
1 承租人明示第2條第1項之租用條件,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費用表等明示出租條件後,締結契約。但無可出租之租車,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任一項時,不在此限。
2 締結契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項規定之租金。
3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基本通函(註1),於租車登記簿(租車原票)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之租車證上記載駕駛人姓名、地址、駕照種類及駕照(註2)號碼,或附上駕駛人駕照影本,因此於締結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駕駛人(以下稱「駕駛人」)之駕照及提交影本。此時,承租人為駕駛人時,應出示自己之駕照或提交影本;承租人與駕駛人不同時,應出示該駕駛人之駕照或提交影本。
(註1)主管機關基本通函係指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通函「關於租車之基本通函」(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2.(10)及(11)。
(註2)駕照係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之駕照中,依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別記樣式14之格式之駕照。另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之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亦適用。
4 本公司於締結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於駕照外另行出示可確認本人身份之文件,並對提交文件影印留存。
5 本公司於締結契約時,要求告知於租用期間中可聯繫承租人及駕駛人之手機號碼等。
6 本公司於締結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第9條(拒絕締結契約)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任一項時,無法締結契約。 (1) 未出示出租租車駕駛所需之駕照,或於本公司請求時不同意提交該駕駛人駕照影本。 (2) 被認定處於酒醉狀態。 (3) 被認定呈現麻藥、興奮劑、有機溶劑等中毒症狀。 (4) 無兒童座椅卻欲攜帶6歲以下幼兒同乘。 (5) 被認定為暴力組織或暴力組織關係團體之成員或關係人,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者。
2 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任一項時,本公司得拒絕締結契約。 (1) 預約時指定之駕駛人與締結契約時之駕駛人不同。 (2) 過去出租中曾有積欠租金之事實。 (3) 過去出租中曾有第17條各款行為。 (4) 過去出租(含其他租車業者出租)中曾有第18條第6項或第23條第1項所列事實。 (5) 過去出租中曾有違反租車契約條款或保險條款致汽車保險不適用之事實。 (6) 與本公司交易中,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或使用暴力行為或言辭。 (7) 散布謠言,或以欺計或威力毀損本公司信用或妨害業務。 (8) 不符合另行明示之條件。
3 前2項情況下,與承租人之預約已成立時,視為預約取消處理。已收取承租人預約取消手續費時,將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返還承租人。
第10條(契約成立等)expand_more
1 契約於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金、本公司將租車交付承租人時成立。此時,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充作租金之一部分。
2 前項交車於第2條第1項之租用開始日時,於同項明示之取車地點進行。
第11條(租金)expand_more
1 租金係指下列費用之合計金額,本公司於費用表中明示各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2) 免責保證制度加入金 (3) 加購費用 (4) 油料費 (5)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依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第14條第1項亦同)申報並實施之費用為準。
3 依第2條進行預約後,租金有所修訂時,比較預約時適用之費用與出租時之費用,依較低者計算。
4 租金細節依細則規定。
第12條(租用條件變更)expand_more
1 承租人於締結契約後,欲變更第8條第1項之租用條件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2 前項租用條件變更可能對出租業務造成影響時,本公司得不予同意。
第13條(檢查與確認)expand_more
1 本公司提供已完成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整備]規定之檢查並完成必要整備之租車。
2 本公司執行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整備]規定之檢查並完成必要整備。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2項檢查整備已執行,並依另行訂定之檢查表確認車體外觀及附屬品檢查中租車無整備不良等情形,並符合租用條件。
4 依前項確認發現租車整備不良時,本公司應立即執行必要整備等。
第14條(租車證之交付、攜帶等)expand_more
1 本公司於交付租車時,將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事項之指定租車證交予承租人或駕駛人。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租車期間,須攜帶依前項取得之租車證。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租車證時,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人歸還租車時,應同時將租車證歸還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自接收租車起至歸還本公司期間(以下稱「使用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保管租車。
第16條(日常檢查整備)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每日使用前須對租車執行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整備]規定之檢查,並完成必要整備。
第17條(禁止行為)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 未取得本公司同意及道路運送法之許可,將租車作為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使用。 (2) 將租車作為非指定用途使用,或讓第14條第1項租車證所記載駕駛人及取得本公司同意者以外之人駕駛。 (3) 將租車轉租或提供作為其他擔保等,進行侵害本公司權利之一切行為。 (4) 偽造或變造租車之車牌號碼,或進行改造或改裝等變更租車現狀之行為。 (5) 未取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賽,或用於牽引或推動他車。 (6)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7) 未取得本公司同意,為租車加入損害保險。 (8) 將租車攜出日本國外。 (9) 因不當操作電動車或充電器,導致電動車或充電器破損、污損。 (10) 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租用條件之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時之處置等)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對租車有道路交通法規定之違法停車行為時,應前往違法停車地之管轄警察署,立即自行繳納違法停車相關罰金等,並負擔違法停車相關之拖吊、保管、領回等各項費用。
2 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車放置停車違規之聯繫時,將通知承租人或駕駛人,要求迅速移動或領回租車,並於租用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指示之時前,前往處理之警察署辦理違規處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另租車經警方移動時,本公司得依自身判斷自行從警方領回租車。
3 本公司於前項指示後,得依自身判斷以交通違規告知書、繳納書、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狀況。未處理時,將反覆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處理,直至完成。本公司亦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文件(以下稱「自認書」)上親自簽名,承認放置停車違規之事實,並自認應前往警察署等接受法律處置,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
4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警方提交自認書與租車證等含個人資料之文件,協助對承租人或駕駛人追究放置停車違規之責任。並得對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之辯明書、自認書與租車證等文件,報告事實關係並採取必要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同意上述措施。
5 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放置違規金繳納命令並繳納放置違規金時,或負擔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費用、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費用時,本公司得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下列金額(以下稱「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本公司指定期日前支付停車違規相關費用。 (1) 放置違規金相當金額 (2) 本公司另行訂定之停車違規違約金 (3) 尋找之費用、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費用
6 依第1項規定,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繳納違法停車相關罰金等情形下,該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回應本公司依第2項對違規處理之指示,或不回應第3項簽署自認書之要求時,本公司得作為第5項規定之停車違規金與停車違規違約金之充當,向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取本公司另行訂定金額之停車違規金(次項稱「停車違規金」)。
7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5項向本公司支付請求金額後,承租人或駕駛人於後續繳納該停車違規之罰金,或因被起訴等致放置違規金繳納命令被撤銷,本公司獲得放置違規金返還時,本公司將已收取之停車違規相關費用中之放置違規金相當金額返還承租人或駕駛人。本公司依第6項收取停車違規金時亦同。
第5章 歸還
第19條(歸還責任)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租用期間屆滿前,於指定歸還地點將租車歸還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賠償造成本公司之一切損害。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天災等不可抗力致無法於租用期間內歸還租車時,無須對本公司產生之損害負責。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指示處理。
第20條(歸還時之確認等)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補充汽油等油料後,在本公司見證下歸還租車及備品。此時,除一般使用造成之磨耗部位外,應以交車時之狀態歸還。如汽油等油料未補充,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依使用中行駛里程,按本公司指定換算表計算之金額支付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歸還租車時,應確認租車內無承租人、駕駛人或同乘者之遺失物後歸還。租車歸還後,本公司不負保管遺失物之責任。
第21條(租用期間變更時之租金)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租用期間時,應支付對應變更後租用期間之租金。
第22條(歸還地點等)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指定歸還地點時,應負擔因歸還地點變更所需之回送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未依第12條第1項取得本公司同意,於指定歸還地點以外處所歸還租車時,應支付另行訂定之歸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第23條(未歸還時之措施)expand_more
1 本公司於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租用期間屆滿後仍未將租車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且不回應本公司歸還請求時,或承租人下落不明等被認定為未歸還時,將採取刑事告訴等法律措施。
2 本公司於前項情形時,為確認租車所在,將採取必要措施,包含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訪談調查,及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3 符合第1項情形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除依第28條規定對本公司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外,亦應負擔租車回收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費用。
第6章 故障、事故、竊盜時之措施
第24條(發現故障時之措施)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指示處理。
第25條(事故發生時之措施)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租車相關事故時,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採取法律規定措施,並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狀況等,並依本公司指示處理。 (2) 依前款指示進行租車修理時,除本公司認可情況外,應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工廠進行。 (3)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訂保險之保險公司就事故進行之調查,並毫不延遲提交必要文件等。 (4) 就事故與對方進行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項措施外,應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 本公司就承租人或駕駛人事故處理提供建議,並協助解決。
第26條(竊盜發生時之措施)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租車竊盜或其他被害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最近警察通報。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狀況等,並依本公司指示處理。 (3)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訂保險之保險公司就竊盜及其他被害進行之調查,並毫不延遲提交所需文件等。
第27條(因無法使用而契約終止)expand_more
1 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事由(以下稱「故障等」)致租車無法使用時,契約終止。
2 前項情形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租車取回及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返還已收取之租金。但故障等屬於第3項或第5項所定事由時,不在此限。
3 故障等係因出租前已存在之瑕疵時,視為締結新的契約,承租人得自本公司獲得替代租車之提供。替代租車之提供條件比照第5條第2項。
4 承租人不接受前項替代租車提供時,本公司將已收取之租金全額返還。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時亦同。
5 故障等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應自已收取之租金中扣除自交車起至契約終止止之期間對應之租金,將餘額返還承租人。
6 承租人及駕駛人除本條規定之措施外,對於因租車無法使用所生之損害,不得對本公司請求本條規定以外之任何賠償。
第7章 賠償與補償
第28條(賠償與營業補償)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所承租之租車中,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但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除外。
2 前項本公司之損害中,因事故、竊盜、可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人之事由所致故障、租車污損、氣味等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車所致損害,依費用表規定賠償損害或進行營業補償,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支付此款項。
第29條(保險與補償)expand_more
1 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前條第1項賠償責任時,依本公司就租車締結之損害保險契約或損害賠償責任共濟契約,或本公司訂定之補償制度,於下列限度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 對人補償 每人 無上限(含強制險) (2) 對物補償 每次事故 無上限(自負額10萬日圓) (3) 人身傷害補償 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
2 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免責事由時,不支付第1項規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3 保險金或補償金不予支付之損害,及超過第1項規定支付保險金額或補償金之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4 本公司支付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之損害金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將本公司支付金額償還本公司。
5 第1項規定之損害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相當金額或損害賠償責任共濟之共濟掛金相當金額,包含於租金中。
第8章 契約解除
第30條(契約解除)expand_more
本公司於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中違反本契約條款,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款任一項時,無須任何通知或催告,得解除契約並立即請求歸還租車。
此時,本公司不返還已收取之租金予承租人。
第31條(合意解約)expand_more
承租人於使用中亦得取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次項規定之解約手續費後,解約契約。此時本公司應自已收取之租金中扣除自交車起至歸還止之期間對應之租金,將餘額返還承租人。
2 承租人於前項解約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契約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自交車起至歸還止之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50%)
第9章 個人資料
第32條(個人資料利用目的)expand_more
1 本公司取得並利用承租人或駕駛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1) 作為依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取得租車事業許可之事業者,於締結契約時製作租車證等,履行事業許可條件下義務性事項。 (2) 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本公司提供之租車、中古車及其他商品,並提供相關服務,並透過寄送宣傳廣告物、電子郵件等方式介紹各項活動、促銷等。 (3) 締結契約時,就承租申請人或駕駛人進行本人確認及契約締結可行性審查。 (4) 以本公司提供之商品與服務之企畫開發,或檢討提升客戶滿意度方案為目的,對承租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5) 將個人資料統計性彙整、分析,加工為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形態,製作統計資料。
2 以第1項各款未規定之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個人資料時,將事先明示利用目的後進行。
第10章 雜則
第33條(抵銷)expand_more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對承租人或駕駛人有金錢債務時,得隨時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之金錢債務抵銷。
第34條(消費稅)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就本契約條款相關交易課徵之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向本公司支付。
第35條(遲延損害金)expand_more
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怠於履行本契約條款之金錢債務時,應對對方支付年率14.5%之遲延損害金。
第36條(日文契約優先適用)expand_more
日文契約條款與英文契約條款之文字或用語間有齟齬時,以日文契約條款為正式版本,優先適用。
第37條(細則)expand_more
本公司得另行訂定本契約條款之細則,該細則與本契約條款具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另行訂定細則時,應於本公司營業各店舖張貼,並記載於本公司發行之手冊、費用表等。變更時亦同。
第38條(合意管轄法院)expand_more
因本契約條款相關權利義務發生糾紛時,無論訴訟金額為何,均以本公司本店、分店或營業所所在地之簡易裁判所為管轄法院。
以上
附件
【預約取消手續費(取消費)】
| 期間 | 取消費 |
|---|---|
| 租用日的45天前為止 | 免費 |
| 租用日的44天前至16天前 | 租用總額的10% |
| 租用日的15天前至2天前 | 租用總額的20% |
| 租用日前一日營業時間內 | 租用總額的80% |
| 租用當日 | 租用總額的100% |
※18時以後的取消,將視為次日取消處理。
【營業補償(NOC)】
(租車)
| 內容 | 金額 |
|---|---|
| 可自行行駛並返回預定歸還地點時 | ¥50,000 |
| 無法自行行駛、未能返回預定歸還地點時 | ¥100,000 |
(備品)
| 內容 | 金額 |
|---|---|
| 無法使用時 | 替代品購入金額的100% |
| 需要修理時 | 修理費用的100% |
以上
附則
本契約條款自令和5年(西元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如對本契約條款內容有疑問,歡迎與您鄰近的門市聯繫洽詢。